外资企业本身就有进出口资格,但是仅限生产所用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以及本公司产品的出口,不能任意扩大进出口产品种类范围。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,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,以及2004年7月 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、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,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。
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,需按《备案登记办法》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,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、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《备案登记办法》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(注: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),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“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章。
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自己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,并不象某些客户想的那样是单独一张证书,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是企业在得到商务局,工商、海关,检验检疫,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,并拿到这些部门发的批文后,才表示这个公司有自营进出口经营的权利。虽然外资企业自身有进出口经营资格,但是必须去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(海关、电子口岸、外管局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),及领取各种批准文件后,方可开获得进出口经营权,正常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