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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企业认证

 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,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,自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软件企业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:

  1. 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各三份,加盖财务章
  2.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
  3.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。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(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)
  4.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
  5. 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%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一套。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,可不提供学历复印件,请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(包括姓名、毕业学校、学历),加盖人事章或公章
  6. 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,加盖财务章
  7. 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%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(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%以上)。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超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,但请列出发票清单{包括发票号、金额、发票清单金额总计(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发票),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超过全年总收入35%以上,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},加盖财务章
  8. 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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